1.董事會決議日期:102/09/1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
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資格基準日當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
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由董事長核訂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各分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184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184,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原始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
但因遇認股權人死亡其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過戶期間外,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
時程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40%
屆滿3年 65%
屆滿4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或資遣生效日起1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
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
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1年內行使之,
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1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5.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
權憑證,於離職時或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
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死亡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調職人員
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人)調動至本公司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
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員工辦理,惟若因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
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核准後,認股權人得依於本辦法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之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係以發行新股方式支應之。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
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
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除法令另有規
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
證持有人,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
證,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本公司以現金償付並計算至元為止。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
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
藏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
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
等幅調降認股價格時,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
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差異。
(二)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
份減少,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未註銷或未轉讓之庫藏
股」,而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證書之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
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
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之期間停止認購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認
股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
內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逾期未繳款者,視同自願放棄該次請求之
認股權利,且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
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
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待主管機關核准及本公司發行後,本公司之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
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方能依本辦法所列行程行使認股權,故尚不
致對股東權益造成實際之重大稀釋。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無。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產生之稅賦,除本辦
法另有規定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
同,另於送件審核過程授權董事長因應主管機關要求修訂其發行及
認股辦法,惟嗣後仍須提董事會追認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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