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發生日:101/05/10
內容: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5/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人,且應募人非為內部人或關係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壹仟萬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壹仟萬股額度內私募普通股,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情形,授權董事會決行。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次私募發行新股,擬請一百零一年度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七項之規定,就私募股數壹仟萬股額度內辦理之;其發行價格之訂定,擬依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1.本公司普通股於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本公司暫以101年4月24日為定價日,並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參考價格為54.34元,再依參考價格八成設算暫定私募價格為每股43.47元,實際私募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依法令規定全權處理,前述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擴充產能或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1.因投保中心對本公司土地與廠房的無實益查封,以及未經法院審核檢視過的訴訟求償金額,已影響本公司的籌資與融資管道,本公司在未來一年內,若公募未能通過主管機關的核准,為避免延宕公司之營運拓展,本公司將另以私募方式籌措資金。
2.若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情事之虞,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合理改善而無法辦理公開募集,且亟有資金需求,並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同意者,本公司將另以私募方式籌措資金避免延宕公司之營運拓展,但應募人不得有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案中所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亦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交易。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案,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俟後如無法於一年期限內辦理完成私募事宜,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期限屆滿前召開董事會討論不繼續私募,並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比照重大訊息辦理資訊公開。
2.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董事會決議辦理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投資人後,可能致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於100年6月9日全面改選董監事,董事席次變動達三分之一以上,有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情事,故依規定洽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必要性及合理性評估意見。
3.本次私募普通股案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或事實需要而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4.本次發行新股擬提請一百零一年度股東常會同意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基準日,如有相關未盡事宜,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