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4/03/27
2.公司名稱: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關於98年度金重訴字第五號刑事案件(以下稱本案),本公司非本案之當事人,
刑事被告為前任負責人蘇名宇、前任總經理劉鐵山及前任財務主管曾學煌等
人,目前本案已於103年9月24日二審判決;本公司民國93年度財務報表、
民國93年第三季財務報表及民國93年12月重編之民國93年半年度財務報表,
業已將相關資產及其對損益之影響評估調整與揭露(因當時判決尚未確定,
前述被告等人不法行為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存出保證金及未完工程帳款等
交易,主要帳列管理及總務費用之呆帳損失),故本案之判決結果不影響
本公司目前之股東權益與財務報表之表達。待本案判決確定後,本公司
將評估對公司之影響。
8.因應措施:補充說明於本公司103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附註揭露(財務報告
第52頁附註十二(四)其他),並重新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補充說明本公司103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附註揭露部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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