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公司109年度重上字第915號「請求返還所有物」判決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7/25

2.公司名稱: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金龍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稱金龍公司)於民國108年2月由向本公司提出請求返還

所有物之訴,本案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二審判決本公司須返還4,727千元。

本民事訴訟案係本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經由投標方式取得平鎮三廠之土地與廠房,該廠區點交時,賣方頂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告知本公司該廠區相關 物品均為廢棄物,故本公司以廢棄物方式清運處理,處分金額為4,727千元。

惟金龍公司於108年2月向法院主張該廢棄物為其所有物須返還。

6.因應措施: 已委請律師處理本案後續相關事宜,並提存相對應之金額作為反假扣押之擔保。

7.其他應敘明事項:目前此判決結果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