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3/10/30
2.公司名稱: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
本公司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判決
,本公司收到判決書後,委請律師分析說明如下:
(1).本案判決公司須負擔連帶賠償損失金額為新臺幣179,710,610元;另須加計
自民國9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以年利率5%計算;截至民國103年10月9日
止,利息金額為新臺幣72,179,659元,訴訟費用金額為新台幣1,375,144元,以上金
額合計為新台幣253,265,413元。
(2).上述金額為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公司應賠償之全部金額(包括連帶賠償責任部份)。
8.因應措施:
(1).本公司於103年10月30日召開董事會討論本案,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繼續與
投保中心洽談和解,並且提起上訴,以維護全體股東權益。
(2).基於保守穩健原則,扣除100年度已估列之賠償準備金額新臺幣54,323,310元後
,擬於103年第三季增加提列賠償準備金額新臺幣198,942,103元。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公告本公司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案(95金字第18號)民事判決相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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